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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3〕4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现就开展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报名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至3月31日。

(三)报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申报专业科目直接登陆培训院校网站报名(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未涵盖的培训专业科目,可申报相关、相近专业)。

(四)报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要严格按照培训院校的要求,认真填报个人信息,以避免产生误差影响参加培训。

二、科目和方式

按照国人部发〔2007〕96号文件统一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共72学时(12天),其中,公需科目24学时(4天),专业科目48学时(8天)。

培训采取网络函授与网上面授相结合的方式,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网络函授72学时(12天);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函授60学时(10天)和网上面授12学时(2天)。

培训实行单科结业制,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累计管理,具体学习时间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掌握,自愿参加。凡坚持参加学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公需、专业科目合格证书。

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在一个培训周期(5年)内,每人只收取一次费用(2010年、2011年、2012年已报名并缴费的今年不再缴费,凭已取得的学号登录培训院校网站学习)。培训院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核销全部或部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通过各种渠道、方式确保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做到不遗漏。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培训院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1、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资格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录取表》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于培训班开班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具体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专业科目由各培训院校负责编写,公需科目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成有关院校负责编写, 2013年3月2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培训院校可以根据各专业科目报名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4月8日至6月14日期间举办多个培训班次,所有班次的培训工作,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结束。

4、培训院校应在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结业表》(附件4)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按照国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的规定,“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四)教育、卫生系统及会计、审计、出版和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由各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文另做安排,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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