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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

发布日期:2011-01-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半年的社会实践或1年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实训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三)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明显。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较大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者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参与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课程主讲人之一)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五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5、参加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作者名次为前五名),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在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上,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论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专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开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教学经验丰富,注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教学成绩显著,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主要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公共课教师应具有很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参加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主讲人)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三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

  4、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国家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关于有效论文、教材、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上一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更新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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