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     来源:     点击:

(修订稿)

    为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加强考勤、请假管理,强化教学和管理秩序,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管理原则

    1.考勤以基层管理部门为主体,实行基层部门领导负责制和问责制。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部门教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考勤登记工作。部门领导要支持考勤员的工作,解除考勤员的畏难情况、后顾之忧。

    3.由人事处牵头对各部门劳动纪律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每月的考勤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工资、岗位津贴调整。

    (二)考勤管理流程

    1.考勤员每日做好部门人员的出勤登记,严格执行事前请假、报告制度,不允许后补请假手续。凡请假人员应有领导审批纸制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

    2.考勤员于每月3日前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汇总表》及请假审批手续一并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后,只留《考勤情况汇总表》备案。请假审批手续由考勤员拿回,负责日后解释工作。

    二、各类假期批准权限及假期待遇

    (一)批准权限

    1.普通员工及科级干部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部门领导审批;1-3天者,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者,需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必须有文字审批材料备案,无手续者视为未请假,按旷工处理。

    2.副处级领导请病、事假1-3天者,需主管院长审批,到党政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者需院长审批,到党政办、人事处备案。

    3.正处级领导请病、事假需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到党政办、人事处备案。副厅级干部请假需按《省农委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规定》执行。

    4.请长期病假者,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由院长审批,报学院人事处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本人需到省农委人事处审批,并报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允许超过30个工作日,累计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按学院审批权限审批后,由人事处备案。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单位同意后,本人到省农委人事处审批,并报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各类假期工资管理规定

    1.事假

    职工每次事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原则上不能超过3天,全年请事假连续20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停发年终奖,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2.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其他工资项目停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绩效奖金按5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绩效奖金按50%发放。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乡镇工作补贴停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停发。

    (4)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婚假

    依据2016年4月21日修改《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假期工资照发。

    4.产假

    根据2016年《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在其劳动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30分钟)。

    5.丧假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以准假3天(如果路途较远,另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探亲假

    凡工龄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假。两地生活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只报销客车和火车硬座标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原则上都安排到寒暑假期间。

    7.职工年休假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实行带薪寒暑假,不再单独享受年休假。

   无法按照正常休息日休假的工勤人员实行串休制度,串休天数按照全年周数+法定假日×2+年休假之和计算,串休期间工资照发。由于岗位特殊,确实无法休假的工勤人员按照日工资30元给予补贴。

    8.进修

    攻读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博士学历等人员,学习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三)各类假期的岗位津贴待遇等规定

    1.迟到、早退1次扣20元,1个月累计3次迟到、早退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优的资格。

    2.旷工一天扣发岗位津贴200元,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优的资格,绩效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三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解除当事人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3.学院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等(包括在非工作日),由会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考勤,凡迟到、早退者扣发岗位津贴50元,无故不参加者视同旷工一天处理。

    4.婚假、丧假不扣发岗位津贴。事假、病假、产假按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脱产攻读学位期间按学期请假,停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项目单独按相应标准计算酬劳。

    5.各类请假期间,按休假天数扣发车补。

    三、严格工作纪律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考核不属实,部门领导需负主要责任;建立日  常监督检查机制,由学院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组宣部、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等职能部门组成考勤联合检查小组,抽检劳动纪律。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替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严禁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炒股票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或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各部门要及时将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报人事处,以便学院及时做出处理。如部门对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超过15天不报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附则

    1.本办法之条款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8年3月10日

下一条: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