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院教师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以更好的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有计划安排优秀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及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2、忠诚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服从学院安排,在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符合当年国家招生报考规定。
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和现从事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
5、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教师,在本院工作满六年以上。
6、报考总量和结构比例由学院严格控制。
二、报考与审批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负责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人事处审核、院长批准后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名额的确定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优先推荐确有培养前途、忠心于职业教育事业的骨干报考。
三、攻读学位期间待遇
1、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在学习期间,应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享受在岗人员的相应待遇。
2、脱产攻读委托培养的博士学位教师,在学习期间,只享受学院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四、培养费
1、攻读博士学位费用由个人和学院共同承担,按期取得博士学位的,学院报销学费80%;取得博士学位时间每延长一年,减少报销学费10%,延长三年仍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学费不予报销,已经报销或已经借支的费用在其工资中扣回。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报销往返硬卧车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住宿费按就读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报销。
3、至2010年前,学院积极鼓励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被录取者学院报销一次考前费用(车费、宿费),并可提供不超过学费70%的借款。
五、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1、博士在学院工作服务期八年。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未满服务期限(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回学院工作之日算起)要求调离者,应退回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车费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每不足一年缴纳1万元违约金,并按比例扣回脱产学习期间工资。
六、本办法自六届四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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